勞工如何運用繼續僱用及給付工資之「定暫時狀態處分」機制,以保全自己的權利? (2023/11/21) |
案例
K公司以「業務性質變更」為由,將甲解雇;甲因此對K公司向A地方法院提起確認僱傭關係存在、給付工資等訴訟。
請問:
1.依現行法令,甲在民事判決審理前,可否先向A地方法院請求K公司先繼續僱用及給付工資,以維持甲的生計?
2.如A地方法院判決甲勝訴,認定K公司的解雇不合法、雙方的僱傭關係存在;如K公司向B高等法院提起上訴,甲得否再聲請繼續僱用及給付工資之定暫時狀態處分?而K公司可否反擔保後免為或撤銷該定暫時狀態處分?
3.如B高等法院判決駁回K公司的上訴,該訴訟因而確定。就如甲以K公司拒絕其提供勞務為由,主張K公司並未依執行名義之內容自動履行,而聲請本件應續行強制執行程序。執行法院應如何辦理?。
全文刊載於中華水電冷凍空調月刊-112年11月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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